本报海口8月28日讯(记者官蕾 单憬岗)离职的许女士诉所在公司未为其缴存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日前得到了圆满解决。许女士在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帮助下,获得公司为其补缴的从1999年4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2007年6月,离职的许女士诉所在公司未为其缴存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后发现情况属实,为此向该公司发出《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要求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许女士补缴住房公积金。催缴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不缴存,该中心又发出《责令限期纠正通知书》,该公司接到通知后,为许女士补缴了从1999年4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容乐观,截至2008年3月末,全省公积金应缴纳人数为73.9万人,实缴39.3万人,缴存人数不到一半,比例居全国中下水平。 据悉,我省公积金缴纳人数比例不高的原因:一是很多股份制、私有制企业不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不知道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可缴可不缴;有的则是由于怕增加经营成本而不愿意缴纳,没有意识到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免除企业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负担,提高职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等等。二是职工自身维护权益意识不够,没有向单位提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当要求。 有关部门呼吁,住房公积金是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都要参加的,带有强制性,就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来看,它也不会给单位带来太大的负担。因此,单位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