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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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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价格听证办法12月起实施,办法规定听证消费者至少占五分之二
未举行听证会定价无效
程娇

  本报海口10月28日讯 (记者程娇)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获悉,国家发改委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不仅对价格听证程序等提出更高要求,也使得民意表达更为通畅。新《办法》规定,消费者在听证代表中的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二,未举行听证会定价无效。

  近日,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改委新修订的政府价格听证办法通知。按照新规,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等代表”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而“原办法”对消费者所占比例并未作出规定。消费者可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新《办法》规定,只要是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均将设置专门的记者席,与会媒体可“按报名顺序或随机选择”。而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均应当公开举行,并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新《办法》还规定,定价机关制定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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