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0月29日讯 (记者徐珊珊)《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今天获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有关人士表示,这一法规将对规范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中介机构应拥有不少于30平方米场所 根据《办法》,在海口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除了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并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3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拥有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服务人员持证注册上岗 据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咨询人员、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参加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 聘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经营活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小时内决定是否受理纠纷 根据规定,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单。 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