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医务人员、教师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新京报》11月25日) 仅就完善刑事办案规则、标准而言,出台这样的意见、规定,当然是合理、必要的,但站在医生和教师这两个职业的角度,事情到了这样一个地步,我们显然又不能不更进一步地反思其所以沦落至此的深层社会原因和背景。 本来,医疗、教育在我国一直都是典型的公益性事业部门———“救死扶伤”、“教书育人”的根本使命早就内在地决定了它们的这种职业行业本性。因而,牟利、“商业贿赂”这类事情,与其也应当是距离十分遥远的。现在,事情却完全相反———“商业贿赂”不仅相当普遍存在,且较为突出。这只能说明,眼下我们的医疗、教育行业,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地公益化———医院、学校更近乎于医店、学店,而作为从业者的医生、教师也难免打上商人、店员的烙印。所谓“救死扶伤”、“教书育人”,于是更像是一种赤裸裸地诉诸钱物交易的生意,而非充满公共使命、道德责任感的社会事业。 造成这种局面,具体的医生、教师当然不能说完全没有责任,但根源显然并不能归咎于此———这些年,经常被人们提及并不断引起反思反省的“基本不成功”的医改、教改,在我看来,或许才是真正的渊薮。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这些不成功的改革的特点,那就是,医疗、教育的公益性逐步被淡化、退场,“产业化”“牟利化”特征日益凸显,而这一切背后,又是政府对于确保这种公益性的责任的萎缩———公共投入萎缩,公共监管弃收、旁落(甚至沦为逐利的合谋者)。 公益的事业却不能给予公益公共的投入,再加上公共监管又跟不上,这些行业向非公益蜕变,进而直接向“救死扶伤”、“教书育人”的对象伸手,乃至贿赂公行,显然不可避免。而具体考察这条贿赂生成链条,我们又会发现,医生、教师其实只是其中的最末端,而处于这一“食利”链条上端的至少还有院长、校长等管理者、以及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如卫生局、教育局)的国家工作人员———若要真正要严查“回扣受贿”,他们无疑才是重点、祸首。要知道,“领导干部帝王化,普通医护人员奴隶化”,早就是当前包括医疗行业在内的我们许多公益部门众所皆知的人事、管理生态。 □ 张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