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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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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理应“绝缘”兼职
□ 王 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8日公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在公务员兼职方面,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要求,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2月9日《新京报》)

  

  在一些官员的腐败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有官员在一些项目、协会、学会里兼职,发生权钱交易、利益均沾的现象。更有一些官员在一些实体企业暗地“兼职”,手握干股而充当不良企业保护伞。就这些可能或滋生腐败的公务员“兼职”现象的来说,应该规定公务员“绝缘”兼职,而非只做“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简单规定。

  其实,领导干部兼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早有规可寻。中纪委、中组部2004年所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就曾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一律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务员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因此我不知道这回《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要重复这条规定是何用意,更无法确定“工作需要”的衡量尺度究竟有多宽严。

  很容易辨析,即使不取薪酬,公务员因为兼职也会使权力得到了实际扩张。在现实中,个别地方为了强化领导,往往让一些干部兼任某单位或某项目工作的领导职务,如此一来就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比如官员兼职行业协会负责人,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到行业协会的内部,很容易使协会变成“二政府”,本来是政府应当提供的无偿公共服务,就可能变成依附于政府部门的中介组织进行收费的服务,并且可能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公众很容易忽视对兼职行为的监督,因为兼职总是给人临时性,和非官员主职作为的假象。若要遏止或杜绝“兼职腐败”,必须要让公务员“绝缘”兼职。不管任何一项社会抑或经济工作,其首要的负责人应该是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而只要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到位,发挥好职能的监督和管理作用,自然也就不需要公务员兼职。

  □ 王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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