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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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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应该遵循
■ 冯 巍

  日前在京举行的2009年中国影视编剧论坛上,八一厂副厂长柳建伟炮轰冯小刚,说电影《集结号》片头字幕打出“冯小刚作品”,是对编剧刘恒、原作者杨金远以及其他创作者的“不尊重”;与此同时,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会长章柏青也表示,片头导演署名现在似乎已经成了一种业内共识,“好像不这样不时髦”。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不要说柳建伟厂长、章柏青会长这样的电影界专家,就是普通影迷都清楚一个事实,那就是几乎每一部好莱坞电影的片头,都打上了“某某某电影”的字样。不仅好莱坞,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甚至中国香港、台湾等许多地方,都常常在电影片头打上“某某某电影”的字样,而这种做法事实上也已经成了一种国际惯例。冯小刚在片头打打“冯小刚作品”,本该被认为是中国电影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小小标志,怎么就有问题了?

  实事求是看,冯小刚在片头署上“冯小刚作品”,首先不是著作权性质的“署名”,而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标牌”而已,其作用不外乎指望它像“商标”一样,显示这是“冯小刚导演的影片”而不是其他影片,丝毫未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署名权相违背。其次,不是片头就是片尾,冯小刚已经在影片著作权表上清楚标明了“编剧刘恒”、“原著作者杨金远”等字样,绝对不存在侵权的地方,怎么冯小刚就受到指责了呢?这是非常令人想不通的。

  从法理上讲,法无明文禁止即不受约束。冯小刚那么做,显然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禁止在片头署“冯小刚作品”等字样,那么,冯小刚那样做了就不算违法。而法律跟道德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上述人士指责冯小刚那样做对其他创作者“不尊重”,顶多只能算是道德层面的指责,而这样的指责,基于“冯小刚作品”仅仅作为一个个人标识,且是遵循国际惯例,又并不存在侵权,因而自然也是站不住脚的。

  类似冯小刚在片头打出“冯小刚作品”的行为,不但不该受指责,而且应该鼓励。原因就在于,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商标或者品牌意识,太需要加强了。试想,如果不是“冯小刚作品”已经具有了品牌效应,起到了一定宣传作用,冯小刚能从《甲方乙方》全国总票房的几千万元,大步跑到今年《非诚勿扰》全国总票房的3.4亿多元,从而成为第一卖座国产片吗?

  可喜的是,陈凯歌今年推出的《梅兰芳》片头,也打出了“陈凯歌作品”的字样,希望中国电影界的名导演都能叫响自己的品牌,倘若那样,中国电影就有希望大繁荣大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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