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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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9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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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民“耍赖”
还是权力耍赖?

  重庆市奉节县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上月底,重庆市二中院认为奉节县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4月8日《重庆晚报》)

  很难想象,“耍赖”这样带侮辱性的语言竟然出现于一份国家机关公文中。公文是严肃的,其用词也必须是准确、严谨、客观、规范的。而侮辱性的语言更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这种明显违背法律和常识的公文为何能够经过道道程序而出笼?一个能够解释的理由就是,权力已经如同脱僵的野马,无所顾忌了。

  这件事情发生是在1992年7月,过了近17年才算是有了结果,其中的曲折可想而知。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对这起事件负责的主体竟然是民政局。民政局要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也就是说,这笔钱最终还是要由纳税人埋单。为何这份公文相关的负责人(起草者、审批者)没有受到惩罚?是谁滥用了手中的权力?可惜新闻报道中没有说明,法院的判决书上更没有写明。

  公文不会“耍赖”,只有肆无忌惮的权力才会“耍赖”。“耍赖”的权力没有受到惩罚,有谁会吸取教训?说不定,没过几天,又会有一份更“耍赖”的国家机关公文出现于我们的眼前,刺激我们的神经。

  □ 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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