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999至2007年6月,陈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7月15日人民网) “1.9573亿,还不够死刑?!”这是许多网友对这一判决的质疑,也是笔者的疑惑。对此,法院的解释是:“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不得不承认,上述解释中,虽“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因而最终仅处以死缓等语,已日渐成为一种相当固定的、针对贪官尤其是针对像陈同海这类省部级贪官的判决模式、套路、惯例。但即便如此,陈同海受贿近两亿仍被死缓、免于一死的判决,仍让人备感不解。———受贿、贪了几百万,死缓也就罢了,可近两亿“量级”的贪赃枉法,何以还要套用“鉴于……”而死缓?如此一来,贪多少够死刑的边界、界限,究竟在哪里———还有没有一个可供人们预期、判断的“准谱”?要知道,我国《刑法》的规定可是:“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这也就是说,“1.9573亿”差不多几乎整整2000个“10万以上”,同时也是郑筱萸受贿金额的30多倍,如此的恶劣情节下,岂能依旧继续“鉴于……”?更不用说,同样是经济犯罪,在民间、在社会底层,曾经仅仅恶意取款17.5万的许霆,一审便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捡拾300多万金饰的“女许霆”,同样可能面临无期的刑罚。———那么,此不“鉴于……”,彼何“鉴于……”? 不难想象,陈同海的1.9573亿赃款(足以购买2万多吨当前的高价成品油)的最终买单者、来源,除了广大成品油消费者和他们的腰包外,还会有什么别的途径?所以,即便不从司法,而仅从经济的角度———警戒垄断者、制约垄断行为,保护消费权益、避免其社会危害层面来看,严惩而不是从宽对待陈同海之类腐败国企高管,也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 张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