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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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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分不分科应让教育主体自主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湖南省教育厅13日出台文件,要求严格落实课程计划,普通高中不得文、理分科,这在全国尚属首次。(7月16日《人民日报》)    

  高中文理是否应该分科、取消分科究竟该不该、好不好?一直是一个相当富于争议性的话题。从今年年初教育部就“是否取消高中文理分科”等问题公开征求意见,到现在湖南省“全国首次”明确要求“普通高中不得文、理分科”,对立双方关于此的看法,几乎仍呈“一半对一半”的状态。赞之者认为,“取消文理分科,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而反对者则认为,“取消文理分科,不利于减轻学生负担,将加重课业压力”。不能不说,站在各自立场和角度,上述两种彼此对立的意见和看法,均显得很有道理。

  那么,如何才能妥善解决文科分科与否的问题呢?笔者以为,像湖南省这种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自上而下的一纸政令来加以取舍、定夺,“一刀切”的办法,并不是妥善的出路———无论是决定取消,还是不取消,都会不可避免地在另一方面留下难以消弭的隐患,而真正的出路,在我看来,只能是,将文理分科区分的决定权,直接交给教育的主体———学生和学校,让他们充分自由自主地去灵活安排。

  比如,对于学校来说,根据其自身对教育的理解及其师资状况、教育特色,既可以选择一律不分文理科,也可以选择继续分文理科,同时,也可以选择兼而有之———有的班级分科,有的班级不分。而对于学生来说,同样也可以依据自己的教育需求和心智特点偏好进行相应的选择,或者选择分科的高中,或者选择不分科的高中,或者选择兼而有之的高中的具体班级。

  这样一来,一方面,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同时兼顾不同人们对文理分科的各自不同认识和实际需求,避免在文理分科问题上过于机械、简单的“一刀切”;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尽可能地体现对学生、学校作为教育主体的权利的充分尊重,将教育权利真正交还给学生学校。

  毫无疑问,就“育人”的本性本质而言,教育首先只能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利,而非相反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而要妥善地维护和保障权利,又不能不首先从尊重权利开始,充分尊重教育主体自主选择、灵活安排教育方式的权利。

  当然,要最终完整实现这种对教育权利的尊重,使之彻底落实,有待配套的事情还有很多。以文理分科为例,学生学校若想充分可选择,高考本身的可选择———如分科与不分科,都能有相对应的试卷、都能得到考核的权利,便是一个绕不开的前提,否则,高考不可选择,高中课程分科也就无所谓可选择了。而高考本身的可选择性,说到底,其实仍是一个教育自主权全面落实和配套的问题———因为如何学习、传授,与如何考核、评价,原本就是教育权利不可分割的两面。显然,如果权力总是能够越俎代庖地兀自决定如何考核、评价教育,那么教育究竟应该怎样具体进行———比如“文理分科与否”,必然也只能取决于权力的定夺,并且,在这种教育权利的失落、沦丧之下,“是否文理分科”的问题,无论结果如何,也都将变得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 楚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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