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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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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项目产品
开始认定
范南虹 实习生吴聚平

  本报讯(记者范南虹 实习生吴聚平)近日,省科技厅发出通知,开始对2009年度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进行认定,望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

  在省政府近日出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同时,省科技厅也制定了我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工作,并规定了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所应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高新技术项目必须具备6个条件:项目符合国家、海南省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采用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高新技术产品还必须具备知识产权清晰、经济效益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5个条件。

  我省各高新技术企业可对照《办法》规定,积极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申报本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进行初审和推荐后报省科技厅认定。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有效期一般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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