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观 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31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老百姓都愿意过安定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

  □ 黄 冠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 电话:0898-66810731 [使用帮助] [版权说明]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向脏乱差开战!
   第003版:时 政
   第004版:昌 江
   第005版:本省新闻
   第006版:观 点
   第007版:三亚新闻
   第008版:形象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高考录取名单
   第011版:视 觉
   第012版:财经新闻
   第013版:世界新闻
   第014版:体育新闻
   第015版:IT·家电
   第016版:娱乐新闻
“娃娃考官”何以能“秉公执法”
开胸验肺事件责任人
处理决定出台
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不带血的负增长
应获宽容
征收“拥挤费”仍是“以钱为本”
五部作品角逐20万“年度大奖”
省博接待量已超50万人次
内蒙古建成农耕博物馆
山东郯城15警察举报
公安局长变卖国家资产
51幅书画摄影作品集中展出
武微波作品将于海口拍卖
让免费开放之路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