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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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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票还是拿赠品
以赠品抵发票成海口部分商家“合理避税”潜规则
张杰 实习生王小芬 邓微微

  本报海口8月4日讯 (记者张杰 实习生王小芬 邓微微)“如果不要发票的话,我们可以赠送饮料给你。”昨天上午,在海口市海甸岛人民路某饭店,陈先生与朋友饭后结账索要发票时,得到商家这样的答复。对此现象,海南日报记者今天在海口街头进行了随机调查,有近七成市民曾遇到这样的情况,这样一种以赠品抵发票的方式,竟成为海口部分商家经营中的某种潜规则。

  “反正也不能报销,也懒得跟他们理论,还不如多拿几瓶饮料喝了。”不同于陈先生的“较真”,他的朋友杨先生频频下馆子,对此现象似乎见怪不怪了。龙昆南路上的一家麻辣口味饭店是杨先生的最爱,每回和朋友“辣”足饭饱之后买单,商家总是以赠送饮料的方式抵杨先生要发票的要求。当然,彼此都明白,几瓶饮料的价格加起来还不能抵上杨先生买单里发票需缴纳的税费,但由于私人消费,无法报销,杨先生也乐于接受。

  对此现象,今天上午记者在海口街头对过往市民进行了随机调查。在51个得到答复的调查问卷里,有35人表示吃饭消费时遇到商家以赠品抵发票的情况,约占69%,仅有16人表示没遇到过。而遇到这样的情况后,33%的市民表示会接受饮料抵发票的情况,67%的市民认为应该坚持向商家索要发票。面对商家这样的经营潜规则,33%的消费者表示会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67%的消费者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选择不投诉。

  要发票还是拿赠品?根据调查统计显示,近24%的消费者对此持无所谓的态度。

  海南如瑜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晶瑜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酒店、饭店等消费场所,在顾客消费后都要开具发票。因此,不管是与顾客签订“不开发票”协议,还是经过顾客的愿意接受赠品的形式而不要发票,还是以其他理由拒开发票,都是逃税行为,属于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饭店拒不开具发票和用礼品代替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相关法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次消费10元以上,不管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纳税人都必须开具发票;一次消费10元以下,纳税人可以不开发票,但如果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则不得拒绝。

  不拿发票

  助长逃税歪风

  拿饮料实际,

  符合个人利益

  漫画/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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