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9月16日讯 (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李洪梅 吴冬燕)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一起纠纷多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日前以调解方式得到解决。根据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获得的赔偿金额比终审裁定多出20余万元。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检察院获悉的。 2005年11月,在深圳打工3年的女青年石某从深圳回保亭探亲。当月22日,在从三亚返回保亭的途中,石某乘坐的客车与另外一辆客车相撞,石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两车车主黎某和吕某分别赔偿了7500元人民币给石某的父母石德礼、黄玉和,此后未再支付相应赔偿。石德礼、黄玉和多次索款未果,将涉案车主、运输公司、司机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的医院处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0万元。石德礼、黄玉和不服该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6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赔款金额共计55.8万余元。汽车公司,车主不服该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7年10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上述两份判决,认定赔偿金额为9.28万余元。石德礼、黄玉和不服该裁定,向省检察院申诉。 省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此案争议焦点是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我国法律,死亡赔偿金有2种标准: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在此案中,如果按石某的户籍(即海南农村居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为5万元—6万元;如果按石某工作地点的标准(即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则可达50余万元。 省检察院认为,石某虽然是保亭农村户籍人口,但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已持续在深圳市打工3年有余,有证据显示其在深圳拥有稳定收入。因此,本案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生活消费地均应为深圳市。案发后,如果仍按海南农村的标准给付死亡赔偿金,显然不能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的损失,显失公平。 去年12月,省检察院以本案应适用受害人石某的经常居住地(深圳市)的死亡赔偿标准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省高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近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方赔偿给石德礼、黄玉和夫妇共计30余万元。 目前,所有赔偿金已全部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