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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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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法院人性化执结一宗历时5年的合同纠纷案
承包户卖完虾苗再查封
黄晓华 实习生符史诚 通讯员汤继军

  本报海口9月24日讯 (记者黄晓华 实习生符史诚 通讯员汤继军)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结一宗历时5年的合同纠纷案。虽然是强制执行,但该法院在对虾塘执行抵债时充分考虑了承包户的利益,做到了人性化执法。

  今天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的有关情况。

  2004年1月6日,乐东法院立案执行三亚凤凰公司与乐东黄流镇多一村杜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49.97万元。立案后乐东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3月3日,乐东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某位于黄流镇多一村村委会附近的九口虾塘及其附属物,并再次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杜某在期限内拒不移交抵债财产给申请执行人。之后,杜某、高某还擅自将法院裁定抵债的虾塘欺骗出租给谢某、张某、丁某、王某等人养殖,抗拒法院依法执行。

  在该案执行期间,杜某捏造事实,向上级法院和县人大等机关投诉,企图通过投诉途径阻止法院交付抵债财产。由于杜某的投诉,上级法院不断对杜某投诉的问题进行了解调查,致使乐东法院已裁定抵债的虾塘迟迟无法清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2006年7月,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准许以查封的虾塘抵债。但被执行人还多次通过扰乱拍卖现场,公开威胁、恐吓竞买人,谩骂拍卖公司人员,阻止拍卖等方式阻挠执行。

  今年8月初,乐东法院下决心强制执行,该院组织全院干警在县公安、边防民警的配合下赴执行现场执行。

  在开始执行时,目前从杜某手中承包虾塘的张某和王某等人向法院请求,希望能让其继续饲养15天,待鱼苗长大出卖后撤离。承包者谢某有4口虾塘有虾可以成品出卖,希望法院给其一天时间抓完虾后才撤离虾塘。法院有关负责人立即在现场研究,协商同意张某、王某两人鱼苗15天内收完后才撤离,谢某卖虾完后撤离。3人共向申请人缴纳了3.5万元保证金。承包人对法院的做法非常感激。

  该案的整个执行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进行,被执行人员也一直在场。执行秩序井然,执行中基本上没有造成鱼虾的损失。目前,申请执行人已接管虾塘的经营。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案的执行既顺利地把抵债的虾塘移交申请人,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承包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法院文明执行,人性化执行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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