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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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3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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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百姓过不去的规定,过不了老百姓的关

  □ 正 言

  按常理,有关部门出台一项规定,总是应经过深思熟虑的。但近日,几则新规却在坊间引起了不少的非议。

  这其中,既有广州市公安局最新通告:羊城市民如有不牵绳遛狗、养犬不登记、一户多犬等行为,一旦发现,将一律带回派出所进行问话,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也有深圳市出台通知:对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后又再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将实施劳动教养;还有广东省公安厅针对当前广东少量持有、使用假币违法行为呈高发态势,决定对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的,一次持有、使用但数额不够刑事追诉标准的,将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两次或多次持有、使用,累计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面对这些新规,不少公众颇为疑惑:牵绳遛狗时,稍不留神绳子掉了也可能被“一律带回派出所”是否有些矫枉过正?对被拘留过又再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将实施劳动教养,有何法律依据?上访的正常、非正常又如何界定?

  而笔者也是疑窦未开。在这里,不妨就拿广东打击假钞的新规来说道说道:

  其一,何为“明知”?有法律要求老百姓必须像银行专业人员一样具备鉴别假钞的能力吗?遍查中国当前法律,并无此项规定。更何况,即使是银行部门,同样也有鉴别不出假钞并任由其流通的案例———去年,广东的《南方都市报》就因为银行未能及时发现“HD90”百元假钞而积极地提醒了银行业;今年,《广州日报》也报道说,佛山市民在当地银行柜员机取到假币,佛山市公安局成功破案:犯罪嫌疑人利用2005年版的百元真钞,进行改头换面一张变两张,再将这些通过挖补方式制造的假币存入银行ATM柜员机,成功骗过银行的验钞机和柜员机。

  其二,老百姓在不具备鉴别假钞能力的情况下,一次持有、使用但数额不够刑事追诉标准的,将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会不会出现钓鱼情况:“钓鱼者”在大街上扔下10元、20元甚至百元面值的假钞,行人捡起即为持有;去饭店就餐、商场购物,“钓鱼者”找回假钞,消费者即为持有!

  当然,肯定会有不同声音,认为笔者缘何把广东省公安机关打击假钞的初衷想得如此不堪?甚至到了“有罪推定”的地步,把一些职能部门想象得如上海钓鱼案一样丑恶。别忙,先把老百姓都想象成假钞贩子、恶意持有假钞、使用假钞者,这不是先有广东省公安部门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对公众进行“有罪推定”吗!

  其三、其四、其五……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笔者疑惑重重!其中,最大的疑惑就是,这些和老百姓过不去的规定能过得了老百姓的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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