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玉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耿金平: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耿金平在河北省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经营正定县金河奶源基地,从事鲜奶收购和销售。为牟取非法利益,耿金平多次购买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28袋,每袋20公斤,共计560公斤。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耿金平在明知该混合物为非食品原料、不能供人食用的情况下,多次将含有三聚氰胺的该混合物约434公斤添加到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28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耿金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