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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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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雁过拔毛”是谁惹的祸?

  近日,安徽灵璧县交警大队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对执法进行任务规定,导致交警执法时“逢车必查”。对此,该县交警大队长征德平称,交警所说的“任务”只是大队给交警下的“考核标准”,是一种量化考核,与国家规定并不矛盾。(3月18日《安徽商报》)   

  我们先看看灵璧县交警是如何“雁过拔毛”的:摩托车等“五小车辆”,每月每名交警30辆,每名上路交警每月必须完成300条违法信息录入,每个中队连拘留人数也有明确指标,如果完不成任务就要写检查。在这个高压政策下,人人自危,出现逢车必查,即使没有毛病也要想方设法挑出毛病的奇怪现象,也出现了司机“绕千绕万,不走灵璧县”的无奈现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尽管这一规定说得很明白,但灵璧县交警大队长辩称这是交警大队给交警的“考核标准”,是一种量化考核,与国家规定并不矛盾。这么一个法盲竟然坐上大队长的宝座,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雁过拔毛”式执法可以说是“钓鱼”执法的翻版。“钓鱼”执法作为前车之鉴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但仅时隔几个月,毫无技术含量的再版粉墨登场,而且执法方式仍是那么“赤裸裸”,总让人惊叹某些部门在屡次整风中怎么就“刀枪不入”?    

  “雁过拔毛”式的执法,无疑是利益驱动作怪。交警大队出台这种规定是让每个交警都成为交警大队创收的工具,没法完成大队下达的硬性任务就是工作不积极,并遭受相应的处理。因此,切断交警部门参与交通违章罚单的利益分配至关重要,如果违章罚款没有了返还或提成,估计“雁过拔毛”的执法就不再存在了。    

  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执法方式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如果本末倒置地变相执法,那就会严重影响部门形象。遗憾的是,这种现象并非交警部门的专利,几乎遍布于所有执法部门。    

  笔者认为,昨天刹住了“钓鱼”执法,今天还是出现“雁过拔毛”式执法,很难保证明天会不会再出现其它招式的执法。对于各式各样的执法,群众都快“审美疲劳”了。要从根本上遏制这些执法乱象发生,最根本的还是堵住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并在财政预算上保证日常办公经费,而不是让其自给自足。否则,再怎么说加强管理都无异于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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