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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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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
“劳教文件”

  快言快语

  K

  □ 肖华 

  2007年,湖南双牌县村民何吉上因举报村支书侵占退耕还林款未见“效果”,多次上告,被认定“冲击国家机关”。在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之后,湖南永州市双牌县委书记签发“劳教”文件。2009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何吉上劳动教养一年。(6月23日《中国青年报》)

  该不该对上访的村民进行劳教,我们先不评论,但是县委书记签发对某一个特定人进行“劳教”的文件,实在让人感到荒唐和可怕。

  对什么样的人可以实施劳动教养,有明确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及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决定的依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从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决定一个人是不是要被劳动教养,决定权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可是永州市双牌县委却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没有决定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的文件形式决定对一个公民进行劳动教养。这是明显的干涉司法。一旦司法不能独立,受到行政干涉,公民的合法权利还能得到保护吗?

  我们国家一再强调依法行政,这依法行政至少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政府的行政都要受法律约束。二是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来干涉法律。在这件事情上,我们看到双牌县这两点都没有做到。面对有人上访时,不是通过矛盾化解或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是采取了“劳教”的方法,对公民进行打击。当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之后,通过签发劳教文件,让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同意。

  公民的利益受到了伤害,我们有关部门就应该认真的解决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尽快的愈合公民受到伤害的伤口。可是有的干部却没有这么做,不但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对公民进行打击,限制他们的自由,使他们受到二次伤害。同时也给政府的形象带来了很大的损害。

  用文件干涉司法,伤害公民利益,可见我们的一些干部胆子大到什么程度。对这样的一个事件,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应该尽早给群众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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