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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7月2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王晓 黄燕)侵吞农民征地补偿款48.2万元的村干部薛蕃苓、薛蕃义,今天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2万元。来自海口市城西镇辖区内9个村近百名村民小组干部到场旁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今年五十出头的薛蕃苓和薛蕃义,家住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七经济社。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薛蕃苓任第七经济社社长、薛蕃义任会计期间,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海南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实业公司)、海南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和海口天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司)四个单位在第七经济社征地,并支付征地款给原琼山县府城镇城南管理区(以下简称城南管区)。城南管区分别将上述单位共计29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转到指定账户内。其中,1993年7月,华立公司征用第七经济社土地14亩,共支付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款100余万元。
上述四个征地单位的征地款陆续到账后,薛蕃苓和薛蕃义分别利用社长和会计的身份,陆续从第七经济社的账户存折中随意各自支取现金自用,至1995年6月间,二人共计支取48万余元据为己有,全用于赌博及日常花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蕃苓、薛蕃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经济社社长和会计的职务之便,共同侵吞第七经济社征地补偿款4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今天上午,法院一审判处薛蕃苓和薛蕃义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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