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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京7月10日专电 (记者蒋芳)即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的《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五类企业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标准为,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扬州安监局局长助理张利介绍说,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即将实施的《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扬州市五类企业应投保“安全险”,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施工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需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对于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共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单位应投保公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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