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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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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行善代刑”
也应听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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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言快语

  □ 毛建国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 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被媒体解读为“行善代刑”。(7月13日《法制周报》)   

  “行善代刑”并不陌生。在香港,当法官面对“不罚不行、判刑又嫌过重”的情况时,会考虑作出“社会服务令”判决。判决对象一般是那些无案底、罪行轻微、再犯机会不大的市民,其目的是寓教于惩,希望判决对象在服务社会的义务工作中受到感化,痛改前非。2002年,香港艺人谢霆锋就因为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立,被判罚社会服务240小时。

  “行善代刑”的教化意义毋庸置疑。当前的关键是,这一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有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如果没有,那么用意虽好,也不能贸然行事。毕竟,司法公正首先体现在程序公正上,师出无名则出师不顺。但即使“行善代刑”有了法律依据,也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制度因为其潜在的后门漏洞而被人为利用,从而让一些人逃避法律惩罚。这里,最关键的就是对象由谁确定的问题。

  浙江在试点中,对象确定采用的是检察机关确定的形式。相关方面称,“做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但仅仅由检察机关确定还是不能让人放心。这里,我们并不是怀疑检察机关的职业操守,而是因为一个常识,你既然把鱼放归大海了,那就不能不让其他鱼知道,就不能不征求其他鱼的意见。个人觉得,不起诉对象应该通过听证来确定。必要的听证不仅能起到必要的监督作用,让一些有心钻后门者无后门可钻,而且也体现出对嫌疑人生活环境的负责。这应该是一条原则,我们不能在所谓保护对象的理由,而完全无视公众的知情权及参与权。

  在浙江的试点中,不仅社区不知道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是谁,即使他们做义工时,相关方面也千方百计保密,“以防做义工被岐视”。必要的保护是可以的,但保护过了头,似乎也起不到矫正的作用。你既然违反法律了,必要的惩罚还是应该有的,如果连这一点都不肯承受,我以为“行善代刑”不搞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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