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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6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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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维稳”之名的瞒报行为应严厉查处

  □ 楚一民

  针对“为何在事故发生9天后才披露相关信息”的质问,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赵举刚日前对记者坦陈,“考虑到‘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不及时披露,显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及时披露,又涉及地方的稳定大局。最终,还是要以维稳大局为重”。(7月15日《中国青年报》)

  “瞒报是为了维稳”,这样一个在以往许多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中被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惯用的所谓“维稳逻辑”,现在竟然也成了企业不及时披露污染信息的托词,无疑让人扼腕愤怒。面对污染事故、环境灾难,究竟是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充分满足社会知情权,还是刻意隐瞒、遮遮掩掩,更容易“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殊不知,心理学意义的最大“恐慌”,其实并不是面对糟糕的真相,而是“糟糕”已然降临人们却依然“不明真相”———不明白它何以发生、发生到了怎样的程度。

  更重要的是,瞒报不止会带来心理“恐慌”上的不稳定,同样也是贻误善后救险时机、不断放大和恶化事故危害的不稳定的渊薮。众所周知,在医疗抢救中,时机至关重要———病情的充分掌握、救护措施的有效采取,全仰仗于此,因此“时间就是生命”。其实,事故抢险救援,同样也是这样的道理———相关事故信息披露的越及时越充分,抢险救援才可能做到有的放矢、把事故损害降到最低、进而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就此而言,我们完全可以说,“信息的及时充分公开、沟通,实乃稳定的源泉”。否则,一面故意制造“不明真相”,一面又拿“维稳”说事,那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式地“越维稳越不稳”。

  这正如我们目前所看到的事实:一方面是,当地居民恐慌加剧,“几乎不再饮用自来水,而是到市面上买水喝”;另一方面又是,一场几近灭顶之灾的生态灾难“已经酿成”———被污染的汀江流域“养殖业几近绝收”,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就达378万斤。试想一下,如果污染信息能早9天及时公布,当地居民和政府能早采取相应的补救防范措施,此次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生产、生态损失,何至于如此惨重?所以,紫金矿业口口声声要维护的所谓“稳定”,除了不断制造污染、放大事故损失的“稳定”,以及催生激化当地民众恐慌的“稳定”之外,其实别无它物。

  那么,应当如何追究紫金矿业这种以“维稳”之名行“制造不稳定”之实的瞒报责任呢?对此,目前人们似乎都仅局限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畴内讨论,如依据《证券法》,可对紫金矿业“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显然又远远不够,因为紫金矿业瞒报所涉及不仅是一种市场意义上的民事责任,更是整个社会层面的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追责,绝不能止于罚款、停业整顿,而必须一追到底,直至相关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惟其如此,或许才有望彻底根除“瞒报是为维稳”的荒诞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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