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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渔民救济大米
儋州“大米书记”获刑1年半
本报海口7月16日讯 (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林明智 李应贵)备受关注的“大米书记”案今天进行宣判。因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儋州市海头镇南港居民区原党支部书记黄石奎和居委会副主任黄志清,分别被儋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   因涉嫌挪用渔民(船主)2年6万多斤救济大米去变卖,黄石奎被当地群众称为“大米书记”。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据介绍,2006年,儋州市海头镇南港居委会渔民因鳗鱼价格下降,收入减少。黄石奎组织召开南港居委会班子成员会议,提出以此为由向该市民政局申请下拨救济粮。救济粮到后就拉到那大镇卖掉,粮款发给船主一部分,余款用于居委会公益事业。对此,黄志清等班子成员均表示同意。   2007年5月,海头镇南港居委会又向儋州市政府申请救济粮5万斤,经政府同意由该市民政局下拨价值4.6万余元的3万斤救济粮。这批救济粮运到后,南港居委会采取与2006年相同的做法,把3万斤大米运到那大镇出售,得款3.3万元。居委会又按每艘船发放100元的标准给86位船主,合计8600元,并要求船主签名按手印表明领到救济粮。余下的救济粮款2.4万余元,用于支付南港居委会道路硬化、路牌及出售救济粮开支。   “大米书记”案发后,2009年5月,南港居委会借款4.7万余元,补发给86位船主每人550元。   法院认为,黄石奎、黄志清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两次将儋州市民政局发放给南港居委会困难群众价值9.4万余元的救济粮转卖变现,得款6.2万余元。其中,挪用4.5万余元用于南港居委会社区公共建设,致使困难群众生活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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