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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2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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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肇事 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杨兵  吴廷勇)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海口一男子驾驶大货车在人行道上撞死人。日前,男子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今年30岁的陈某家住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新坡墟。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陈某驾驶渝B34940号大货车,沿海口市南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南海大道时左转进入人行道,然后准备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未注意安全行车,该车的前保险杠右角碰撞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赵某的后腰,导致其摔倒后被大货车右后轮碾压头部,当场死亡。事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此交通事故中陈某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2009年4月13日,陈某家人与赵家经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2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因违反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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