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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2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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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职协商”并非治本之策
□ 刘义昆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做客人民网时透露,目前全总正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此外,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7月21日《京华时报》)   在集体协商普遍乏力的大背景下,全总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无疑是想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方面作出努力。   这样的“专职协商”应该会有一定的实际效果。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现象”: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由全总出资,聘用专职工会人员,无疑有利于上下级工会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对改变“四不现象”当然是有帮助的。   但工资难以协商,困难并不止于此。一方面在于,“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选择性的或者是柔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另一方面,一些工会内部人士认为,在私营企业,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被视为核心秘密,工会和工人很难掌握企业准确的经营数据,所以很难科学地提出工资上涨的具体幅度;一些私营企业则担心被工资集体协议“捆住手脚”……这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现实阻力,恐怕不是进行“专职协商”便能改变的。   无疑,“专职协商”并非治本之策,而“集体协商”才是根本。诚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所言,“工资协商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唯有让劳动者有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地位,最后协商的结果也才可能真正保障双方利益。   全总要推出“专职协商”了,这体现了全总对工资协商的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专职协商”只能是“集体协商”的辅助手段。若将希望全部寄托在“专职协商”之上,恐怕会导致喧宾夺主,出现“集体协商”被架空的局面。长此以往,恐怕反而会对工人们的权益产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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