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评 论 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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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6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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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加班制度
还有不完善之处

  9月14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9月15日《新京报》)

  新的司法解释为劳动者顺利领到加班费加上了一些保险。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的解释,这是考虑到“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变得更容易一些。

  但是,司法解释还是为劳动者的举证埋下了隐患。因为,让老板(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也就是说劳动者还是要先举证说“用人单位掌握了证据”。问题是,许多劳动者根本无从知晓用人单位有无掌握证据,就是知道了,也无法举证说明他们掌握了证据,这样一来,让用人单位举证的愿望就会成为泡影,进而劳动者追索加班费也会成为渺茫。

  这种半截子的“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说半截子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恰恰是司法解释者有意为之,因为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存在,“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我不否认确有个别劳动者会刻意刁难用人单位,但是,以此为理由来让更多的劳动者无法顺利地维护加班的权益,我认为也有商榷之处。

  何况,如果用人单位真正完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制度,就是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他们也难以得逞。而要形成规范的加班制度,指望老板一方是不太现实的,只有通过司法审判来倒逼老板、用人单位去积极采取规范行动。而这种倒逼方式就是完整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没有加班或者已经发放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推定劳动者加了班或者没有领取加班费。相信有了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没有一个用人单位敢对建立规范的加班制度掉以轻心,因为对制度的疏怱,就是真金白银的流失,这是没有一个用人单位愿意面对的。如此,劳动者再不用操心加班费的问题,他们只要安心加班,在得不到应有报酬时向法院起诉就是。

  □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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