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海建 国庆假期,南京一名保姆向雇主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家政服务属于特殊用工形式,保姆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10月7日《现代快报》) 从法理上说,法令条文的确不支持保姆的“三倍工资说”,因为个人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人群有关,除非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并且该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全日制员工,否则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 尽管“加班费”因法与保姆无缘,但保姆有权享受法定假期,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假期里上班了,虽然“法无定论”,但情理上说显然该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不管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空白的法律当及早为之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保姆的加班费像是一面镜子,照出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一点症结:保护劳动者权益应由抽象到具象,这是人本法治的题中之义,“劳动者”不能仅仅是一群面目模糊的浮雕,还必须落地为一个个鲜活的群体,譬如农民工、保姆等,维护劳动者权益需要由面及点、细化维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