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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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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见死不救的执法使法律蒙羞

  □ 张若渔

  广东的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司机,事后将伤者先行送医救治,交警因此认定他破坏了现场,需负全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杜先生因不是故意破坏现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1月3日《广州日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显然,交警在处理本案的时候,只看到了“保护现场”的规定,而无视了“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规定,这算不算是一种选择性失明呢?

  坦白说,我认为在处理案件时,交警部门存在一定的“卸责”心理,请注意当地交通执法部门的认定意见,“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哦,原来如此,事故基本事实查不清楚,当然要有一个责任人,而这个责任人如果不是交警部门,则必定是杜先生。而为了让杜先生成为责任人,适用法律的时候就有了选择性。从而,杜先生“未保护现场”的一面变得显赫起来,而其救人的一面则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交警部门难道不清楚,他们这样认定会造成的严重负面效应:当再发生类似案例的时候,撞人司机很可能会倾向于把“保护现场”当成第一要务,而对于被撞者的“痛苦不堪”置之不理。在人道主义的天平上,这样的局面与草菅人命何异?如果执法者以其僵化的法律眼光,把撞人司机塑造成了法律的囚徒和道德破产的见死不救者,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又何以安身立命?

  法院以杜先生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定,显示法院比交警部门更明白法律的精神。但从其依然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来看,法院靠判决维护法律精神和人伦美德两全的意义仍然是有限的,并不足以消解一次带有瑕疵的执法,对于社会道德的致命打击。

  挥之不去的“彭宇案”,让我们充分领教了一次恶劣的判决,对于社会道德的颠覆效应。今天,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的执法,会否成为另外一个版本的“彭宇案”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理应早已清楚,任何鼓励见死不救的执法和判决,都将使法律蒙羞,都将是一场全社会的灾难,任何法律之上都有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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