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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2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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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
诉讼主体:我省具有环境管理、保护职责的有关机构及团体
徐珊珊 通讯员曲永生 许平飞

  本报海口1月21日讯(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曲永生 许平飞)今天,海南日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已正式成立开始运作,这是全国高级法院中成立的首家环境保护审判庭。

  去年,省编委正式批复,同意省高院机关、各中院分别增设环境保护审判庭。目前,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环境保护审判庭工作也正在开展组建中。

  据介绍,省高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我省辖区范围内涉及水资源污染、空气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和环境破坏等各类二审民商事案件(含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涉及因环境保护方面不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国家赔偿的二审案件等案件。此外,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的调研和指导,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积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综合治理。

  省高院院长董治良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海南“生态立省”战略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目标,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在省编委的批复下,省高院在本院和全省中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

  据介绍,我省具有环境管理、保护职责的有关机构、团体将被授予案件诉讼主体的资格。在公益起诉生态环保案件时,案件受理的诉讼费由我省生态环保公益诉讼资金代为交纳。公益诉讼资金按“财政批准拨付,法院管理、循环利用”的模式运作。案件判决后,败诉方须补交诉讼费存回公益诉讼资金账户,供下一次的案件受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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