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通知要求(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申请换发新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casa.org.cn)进行网上备案登记。 2、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于2011年4月25日前报送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3、经我厅审核后统一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登记证》。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换发《登记证》申请书(协会网站下载);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协会网站下载); 3、现有《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须证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的母公司工作,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履历表和劳动合同(公证书、履历表格式样本可从协会网站下载)。 三、工作要求 凡应申请换发新《登记证》的企业,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