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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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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免收保障性住房
租赁手续费
程娇

  本报讯 (记者程娇)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降低我省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并要求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

  根据通知要求,经批准设立的我省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的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省物价局要求各市县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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