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魏如松整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下,由《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等,经过六十年检察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检察制度。 其特色具体表现在:一是在政治上,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机关,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二是在宪法地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的组成部分;三是在具体职能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四是在组织体制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这些都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在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围绕中心大局,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坚持服从和服务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一是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公平正义,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三是认真履行对各类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责,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四是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执行实体法和执行程序法、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关系,坚持理性、文明、平和、规范执法;五是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六是坚持依法探索创新。结合海南实际,积极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在乡镇设置派驻检察室。建立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等检察工作机制创新。通过这些改革措施,不断深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权力机关,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正确行使重要职权,以立法等形式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建省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三个涉检地方立法:一是《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二是《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三是《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这些地方立法直接体现了省人大对检察事业的关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全省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责,是推动检察工作的坚强后盾。特别是今年一月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拓展了人大监督方式,增强了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全省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揽检察工作,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和完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改进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拓展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渠道,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把握和实践,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各项检察工作,努力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