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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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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出台意见指导灾后群众安置和倒房重建
确保倒损房屋群众春节前搬入新居
农村受灾居民住房倒塌困难户,每户原则补助1.2万元
徐珊珊 通讯员张造友 王华

  本报海口10月11日讯 (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张造友 王华)农村受灾居民住房倒塌的困难户,每户原则上补助1.2万元;农村受灾居民住房损坏的困难户,每户原则上补助2000元。省民政厅今天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及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确保倒损房屋群众在2012年春节前全部搬入新居。

  近期,我省连续遭受强台风“纳沙”、强热带风暴“尼格”袭击,部分市县又持续遭受强降雨影响,损失十分严重。

  我省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及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衣、食、住、医,灾民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等原则。救助对象主要包括遭受强台风“纳沙”、强热带风暴“尼格”等导致住房、吃饭、饮水、穿衣、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困难群众。重点救助对象是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群众。

  据了解,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及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具体补助政策和标准为:

  过渡期救助:对因灾导致住房、吃饭、饮水、穿衣、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粮、10元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款物,救助款物发放时限为30天;对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群众视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农村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对农村受灾居民住房倒塌的困难户,每户原则上补助1.2万元;农村受灾居民住房损坏的困难户,每户原则上补助2000元。农村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视资金及倒损房农户经济收入情况可适当调整。

  据介绍,今年我省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繁重。《意见》要求各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里下拨、本级财政安排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的情况,结合恢复重建住房的数量,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根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对房屋全倒户及倒房低保户、散居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受灾人员加大帮扶力度,争取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任务,确保倒损房群众在2012年春节前全部搬入新居。

  针对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及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和相关手续,要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同时,加强对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滞拨缓拨、违规分配、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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