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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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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仅退款? 消费者可以说“不”
海口中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文刚 通讯员杨阳 敖日丹
  漫画/和平

  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杨阳 敖日丹)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后,遇到不公平条款是否都应该依照合同内约定来履行呢?实际并非如此。日前,海口中院就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针对合同条款争议,最终判决开发商败诉。

  2009年10月27日,李某等人向某开发商购买了海口市某商业广场负一楼的一间商铺。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开发商必须在该商铺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责任导致李某等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取得房产证的,买方可以退房并获得开发商退款以及相应利息。随着合同约定期限的来临,开发商未能按期办理权属登记且一拖再拖。李某等人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给自己已付完全款的商铺办理房产证。

  法庭上,开发商主张应当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未能如约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买受人退房,开发商向买受人全额退款,并付清相关利息。但这一主张未得到李某等人同意。李某表示并不想退房,只想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为其办理房产证。卖方愿意退款,买方却不愿意退房,双方就这一焦点争执不下,从一审打到二审。最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李某等买受人主张,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李某等人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不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吗?为何法院支持了买方不愿退房的请求,要求开发商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办案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迟延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其行为违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也约定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产权登记迟延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法院认为,买受人在开发商违约迟延履行产权登记义务后有权利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者依照合同约定退房并给付利息,该选择权在买受人。

  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我国合同法有多处不同的法律条款用以保护消费者在与开发商发生类似合同纠纷时的合法权益,了解法律规定,能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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