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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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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技术监督部门在计量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品存放地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电函和其他有关资料,使用照像、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五)现场发现被检查人违法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提供生产、销售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和其他有关情况。”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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