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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宝”类节目不得从事
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廖翊

  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就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发出通知    

  “鉴宝”类节目不得从事

  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记者廖翊)针对当前个别广播电视鉴宝类节目过分关注文物经济价值,宣扬错误投资收藏理念,存在过度娱乐化的现象,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更好传播文物知识、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正确引导文物收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近日就进一步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对照通知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物鉴定类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重点宣传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收藏观。

  通知要求文物鉴定类节目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文物鉴定类节目开展模拟交易、广告推销等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通知还要求相关节目要科学展示文物鉴定的复杂过程,明确提示投资文物收藏的风险,文物估价要提供市场依据。要求此类节目中的专家必须是省级文物部门审核通过的专家库成员。对文物的鉴定须由专家作出,以提高此类节目的权威性,确保节目中出现的文物合法合规、文物鉴定程序严谨科学。

  为确保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真实,通知规定,不得在节目中编造文物流传故事、诱导“持宝人”杜撰虚假收藏故事,不得由演员扮演“持宝人”,不得暗示或要求专家修改文物评估结果、高估文物市场价格。

  通知提倡各文物收藏单位发挥馆藏文物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相关节目制作,提倡各文博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公司等具有合法文物收藏和交易资质的机构为此类节目在文物遴选、估价、文物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方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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