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
成为国家意志
今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第二天即10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会议提出,要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的任务逐项梳理,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部门。当时,摆在大家面前最为急迫的一项任务就是关于国家宪法日的设立。
“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须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这是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一个核心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依照法定程序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0月下旬将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此前,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提出了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但在当时,四中全会尚未举行,因此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议案未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
按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如果10月底召开的这次会议不能就设立国家宪法日作出决定,就需要等到12月下旬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再进行审议决定。
“如果这样安排,就来不及以法定形式将今年12月4日确立为首个国家宪法日了。”阚珂说。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立即启动法律程序,确保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议案提交10月27日开始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只有短短三天时间,所有人都意识到,既要以最快速度完成议案准备和提交工作,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这是对立法工作的一次考验。
“10月24日那天,下午4点多接到任务,6点半拿出议案初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对议案稿进行了研究讨论。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召集会议,从晚上7点一直进行到10点多,对议案文稿进行逐字逐句审改,并研究了首个宪法日的活动安排和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回忆说。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作出请示,建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增加这项议程。”阚珂介绍说。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均应经过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批准后,11月27日早上,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幕之前,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一致赞成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充分进行审议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11月27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议案进行分组审议。令人略感意外的是,与会者并未因为党的四中全会决定中已经提出了国家宪法日的具体日期,就在审议中简单地表态支持。大家从法理、宪法历程、立法意图等多个方面,对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审议。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赞成设立国家宪法日。同时,有的同志提出,是否以“五四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获得通过的日期——9月20日作为国家宪法日更好。大多数同志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不是单纯的纪念日,主要目的是为了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促进宪法实施,因此还是以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通过的日期——12月4日作为国家宪法日更具有现实意义。
“这一意见得到了广泛认同。”阚珂说,正是基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不仅最终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而且决定稿吸纳了大家的审议意见,增加了“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这样的表述,使设立宪法日的意义更加凸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