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2022年07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营收规模,提高生产能力,进一步推动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做大做强,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 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 “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为在我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各类研发、生产、加工、运销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申报主体须财务管理规范,财务 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二)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达标且未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应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或2亿元。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设定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四个档次,对首次突破每个档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二)企业纳税证明。(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四)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五)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二)受理。(三)初审。(四)专家评审。(五)审核。(六)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