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2022年07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资金。当年度已获得支持企业扩投资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 “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项目

  (一)支持对象。被评(认)定为全国种植业“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 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单位;被评(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市县认定的新种植的咖啡标准化种植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且在省内依法开展种植生产。2.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或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获评(认)定年度中实际投入生产资金(包括:用于良种良法、有机肥、微生物菌剂、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生产设施设备、农机具、专家咨询、信息化系统建设、地租等费用)不低于300万元(含);咖啡标准化种植项目年度新植咖啡标准化种植基地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种植标准参照DB46/T274-2014中粒种咖啡栽培技术规程)。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5.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二)奖补标准。对获评(认)定的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或标准化示范园,年度生产实际投入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投入资金的20%,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补;对新种植咖啡种植基地,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同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只享受一次奖补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等。咖啡标准化种植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咖啡标准化种植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等。

  第五条 特色畜禽养殖项目

  (一)支持对象。列入《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海南特色畜禽品种、培育品种及其与外来优良品种杂交后代养殖的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牛羊产业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主体须在海南省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2.经营主体已落实项目用地,项目建成后必须具备畜禽粪污处 理设施设备,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4.年度实际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 500万元)。

  (二)奖补标准。对年度实际投资规模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海南省特色畜禽养殖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等。

  第六条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

  (一)支持对象。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业、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国际农产品来料加工业和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2.项目用工不低于50人且稳定用工不低于3个月。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4.年度实际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奖补标准。按项目年度实际投资规模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等。

  第七条 共享农庄项目

  (一)支持对象。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并公布的海南共享农庄投资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4.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规定行为。5.省级共享农庄至申报之日已连续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6.申报本资金的上一年度,带动本省农民就业(包括季节性用工)不少于6000人次,或联结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

  (二)奖补标准。省级共享农庄认定或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当年及上一年实际投资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10%进行一次性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共享农庄可在下一年或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下一年申请奖补,已认定的可在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下一年申请奖补。

  (三)申报材料。《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共享农庄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原件等。

  第八条 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一)支持对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支持全产业链龙头企业创建不超过4个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期两年。

  (二)奖补标准。每个获批创建的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奖补1000万元,按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区域范围内相关市县的投资比例分配,分两批拨付,第一笔资金400万元在获批创建后拨付至市县政府,第二笔资金600万元待通过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或获批创建 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后拨付至市县政府。

  (三)申报材料。《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共享农庄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原件等。

  (四)使用范围。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设施、数字化管理系统、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对企业的奖补资金通过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等方式让农民直接受益,进一步实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市场投资主体和农民合理分享产业发展红利。

  第九条 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

  (一)支持对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创建不超过4家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建设期两年。

  (二)奖补标准。全省每年创建不超过4家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每个获批创建省级产业园的市县政府奖励1000万元,分两批拨付,第一笔资金400万元在获批创建后拨付至市县政府,第二笔资金600万元待通过省级产业园认定或获批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后拨付至市县政府。

  (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含申报文件和经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的创建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和佐证材料等。

  (四)使用范围。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的统筹使用,奖补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产业园公共服务设施、数字化管理系统、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

  第十条 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项目

  (一)支持对象。获评国家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和“海南省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 2.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3.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规定行为。4.申报主体承诺对所提供的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奖补标准。对被评为国家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申报主体, 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海南省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等。

  第十一条 农产品认证项目

  (一)支持对象。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国家有机农产品、国家绿色食品、GAP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认证,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2.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主导的,或认证活动在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登记,现场检查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出的检查员参与的有机食品(不含转换期)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正常生产,且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3.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正常生产,且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4.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主导的GAP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正常生产,且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二)奖补标准。1.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2.国家有机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3.国家绿色食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4.GAP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5.同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多个不同认证奖补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海南省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申报表》等。

  第十二条 农产品宣传推广项目

  (一)支持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农业品牌。属于我省瓜果菜、水产、畜禽类等三类农产品的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2.国家级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18家国家级主流媒体,不含国家级主流媒体在各地分设机构媒体。3.宣传推广费。在以上国家级主流媒体以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短视频、客户端、微信、微博、网站)为平台,投入用于宣传推广我省农业品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奖补标准。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的品牌宣传推广经费进行奖补。对经营主体在年度内累计投入宣传推广费用1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获得其他省级财政相关品牌宣传推介奖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申报本项奖补资金。

  (三)申报材料。农业品牌宣传推广奖补资金申报表,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