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3年10月09日  
  海南瑞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与你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琼96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支付7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你公司一直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与李红晓于2023年6月20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对你公司债权中的243200元依法转让给李红晓,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李红晓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李红晓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颜法有      

  二○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