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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1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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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定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地方政府应依法救援不得拖延
陈菲
据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9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怎样做,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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