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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3月28日讯 (记者邱大军)海口城市居民养犬很快就将有法可依。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批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在今天闭会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已经获得批准。
该《条例》此前已于今年2月19日经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该项《条例》将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海口大约有宠物犬5万只。犬只伤人、扰民问题突出。仅2007年,海口市就有11人死于狂犬病,比往年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今天批准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居民养犬作了诸多限制,规定海口市城市居民个人养犬,每户限养1只,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品种方面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条例》同时规定,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及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禁止养犬。
为保障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条例》还特别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餐厅)、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洗浴场所、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其他区域;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轮渡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为保障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向养犬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并应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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