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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岳嵬)某老板为了帮一名惹了祸的雇工“消灾”,代这名雇工向扬言要揭丑的人付了2.3万元“封口费”。不料事后这位老板反悔,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收了封口费的人向他返还2.3万元的“不当得利”。这位老板能否收回这笔钱?日前,终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
老板:
代惹祸雇工付了封口费
2005年2月,家住临高县的老陈找到当地一家具加工厂老板王某,称该厂雇佣的工人阿明强奸了他的女儿。找到阿明后,老陈与阿明、老板王某,就阿明强奸其女儿的事进行协商,并达成口头处理协议:阿明同意给老陈女儿赔偿3万元私了,老陈不再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阿明带老陈找亲戚、老乡借款未果返回,阿明要求老板王某支付他工资4000元。第二天,王某到储蓄所取出2.3万元,老陈便拿走了这笔钱。
反悔:
要求部分返还
事后,王某认为,老陈以其女儿被他的员工阿明强奸伤害为由,与阿明之间通过约定私了,那与他并没有关系,他取出2.3万元,除付给阿明4000元工资外,余下1.9万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老陈返还不当得利1.9万元。
一审:
判令返还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收到不当得利的人,应返还不当得利。
一审认为,家具厂老板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老陈确实收到了他的2.3万元,王某的财产确实也相应减少了1.9万元,所以老陈收取王某的1.9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因此,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王某主张老陈返还不当得利1.9万元的依据充足,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老陈应向王某返还1.9万元。
宣判后,老陈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
自愿给付就不应要求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老陈从被王某处取得的2.3万元是否有合法依据。
经审理,二审认为老陈并不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将2.3万元支付给他的,而是老陈与王某、阿明协商后,由王某到储蓄所取出2.3万元自愿交给老陈的。因此,老陈取得这2.3万元是有依据的。对于这一依据是否合法,二审综观本案认为,阿明的行为虽涉及刑事犯罪,对是否构成犯罪,当事人没有权利协商,但当事人可就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老陈与王某等,就民事赔偿问题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所以,老陈依协议取得这2.3万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不当得利。王某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律师点评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首先,要了解不当得利的法律概念。不当得利包含三个问题:一、没有合法的依据包括没有法定和合同约定;二、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三、他人遭受损害。本案中,老陈从王某处取得2.3万元的事实依据,其实是基于阿明强奸其女儿之事,几方进行了协商后达成的口头协议。不管这其中是否合法或合理,但依据常理如果王某不能解释为什么要将2.3万元支付给老陈,就可以推断老陈取得这笔钱是有依据的。因此,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其次,本案中所谓“封口费”的问题。严格意义上来讲,“封口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只是一个民间说法。主要意思是指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另一方在取得这些费用后相应的就要遵守不披露某一事实的义务。如果这个“封口费”有合法的依据和证据,一般都会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是以他人的隐私来作为要挟,要求他人支付钱财,那就有可能涉及到“敲诈勒索罪”,这种“封口费”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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