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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次农业普查对我省95.15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我省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01.93平方米。99.69%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83.50万户,占87.75%;拥有2处住宅的10.55万户,占11.09%;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80万户,占0.85%。
我省农村居民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76.09万户,占79.97%;居住楼房的8.5万户,占8.93%;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10.56万户,占11.10%。
农村居民住宅主要以砖木结构为主。住宅为砖木结构的67.64万户,占71.08%;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5.42万户,占16.21%;砖混结构的9.38万户,占9.86%;竹草土坯结构的2.37万户,占2.50%;其他结构的0.34万户,占0.35%。
表1住宅面积与构成
指标 2006年
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平方米) 101.93
按拥有住宅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
拥有1处住宅 87.75
拥有2处住宅 11.09
拥有3处及以上住宅 0.85
没有住宅 0.31
按住宅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
楼房 8.93
平房 79.97
其他 11.10
按住宅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
钢筋混凝土 16.21
砖混 9.86
砖木 71.08
竹草土坯 2.50
其他 0.35
二、饮用水
全省有17.33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8.21%。使用管道水的住户35.46万户,占37.27%。13.98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4.69%;38.91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40.89%;39.17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41.17%;1.17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23%;0.14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15%;1.7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1.84%。
表2饮用水情况
单位: %
指标 2006年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18.21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37.27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14.69
深井水 40.89
浅井水 41.17
江河湖水 1.23
池塘水 0.15
雨水 0.03
其他水 1.84
三、炊事能源
全省农村居民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87.97万户,占92.46%;主要使用煤的0.25万户,占0.26%;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5.87万户,占6.17%;主要使用沼气的0.52万户,占0.55%;主要使用电的0.52万户,占0.55%;使用其他能源的0.02万户,占0.02%。
表3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
指标 2006年
柴草 92.46
煤 0.26
煤气、天然气 6.17
沼气 0.55
电 0.55
其他 0.02
四、卫生设施
全省农村居民使用水冲式厕所的18.89万户,占19.85%;使用旱厕的4.78万户,占5.03%;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71.48万户,占75.12%。
表4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
指标 2006年
水冲式厕所 19.85
旱厕 5.03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75.12
五、耐用消费品
全省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74.78台,固定电话31.57部,手机53.70部,电脑0.41台,摩托车64.57辆,生活用汽车1.76辆。
表5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指标 2006年
彩电 台/百户 74.78
固定电话 部/百户 31.57
手机 部/百户 53.70
电脑 台/百户 0.41
摩托车 辆/百户 64.57
生活用汽车 辆/百户 1.76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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