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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6月16日讯 (记者岳嵬)“城里人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民李某没想到,他和一对城里夫妇合伙种植热带水果产生纠纷,自己的承包地竟被法院一纸判决判给了那对城里夫妇。日前,农民李某为维护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讨要说法。
与城里夫妇合伙种芒果
乐东黄流镇抱一村农民李某,与妻子打算用村里发包给他们的210亩坡地种芒果,但一直缺乏资金。在海口市地税局工作的亲戚邢某闻讯后,决定与李某夫妇合伙种芒果。1999年双方约定,由李某夫妇出地,邢某夫妇出种植、管理费。此后,在李某夫妇承包经营的210亩土地上,双方合伙种植了约6700棵芒果树。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005年2月双方正式签约:由李某夫妇出土地,邢某夫妇出垦植费,果树收成后,逐年扣除投资资金,剩余金额由双方五五分成;30年后,土地归还李某,如继续经营种植,邢某夫妇可优先入股。
2006年11月,经双方核算,邢某夫妇先后投入了19万元;在经营过程中,李某夫妇也已分两笔扣还了邢某夫妇的19万元投资。
起诉:
散伙,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后,双方在合伙经营中因经营管理意见不同,加上账目往来不清,开始互相猜疑闹矛盾。2007年1月,李某夫妇将邢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终止合伙。庭审过程中,邢某夫妇也同意散伙,但就合伙财产如何分割,双方争执不下。
“既然合伙不成,就应退还我投入的210亩土地使用权。”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已经全部归还了邢某夫妇投入的19万元投资,要分只能分双方的合伙利润。
但邢某夫妇却要求,除了分合伙利润,还应平分芒果园。
判决:
平分利润,平分芒果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终止合伙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应予照准。对于合伙财产的分割,双方均有平分的意思,这与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相符。一审同时确认,双方在合伙经营中的果园收益款为15万余元,共有债权约4.9万元。遂判令双方平分这两项财产。
与此同时,一审以芒果园中的南北道路为基准线,将果园分割成两部分,判令双方分别经营两边的芒果树。
李某夫妇认为,平分他们的果园显失公平。上诉后,终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后果:
村委会将地发包给了城里人
终审判决后,村委会收回了李某夫妇果园中的1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7年11月,村委会将这片地分别办到了邢某及其两个儿子(均为城市户口)名下,并为他们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为讨回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李某夫妇四处讨要说法。
疑议:
城里人能否承包农村土地?
“表面上是分割芒果树,实质上是在分地。”日前,李某夫妇的诉讼代理人正式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该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结果直接侵犯了李某夫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违法。
该代理人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赋予国家公务员和城市居民。邢某是国家公务员,其妻是海口市退休医师。法院判决把果园分给邢某夫妇,就等于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判给了他们,显然违反了国家的明文规定。
法律链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7条:
发包方不得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为了保证农民长期稳定地享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对城市居民及其他主体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了“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两类:一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类主体有权和集体签订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主体;第二类主体是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其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以外的单位、农户和个人。
由此可见,本案中210亩种芒果的坡地正是因为李某是乐东黄流镇抱一村的农民,才享有对该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
二、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发包必须尊重本集体大多数成员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在实践中,城市居民一般是以租赁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本报记者 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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