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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对于获得转播权的美国广播公司来说,这已是一笔非常不错的生意。而1988年的汉城奥运会,关于电视转播权的谈判,却进行得相当复杂。很明显,国际奥委会要做到自给自足,其主要经济来源就是举办奥运会所得到的各种收入。于是,在1992年的巴塞罗那奥运会上,我们采取了和以往完全不同的做法。不过那时我们也意识到,如果将电视转播权视为我们惟一的资金来源,那将承担怎样的风险。有鉴于此,我们在协议上商定了一项基本原则:电视媒体不能干预奥运会的进程和国际奥委会所做出的决定。我还明白,如果我们希望奥林匹克运动保持完全独立,就应当均分在电视转播中所得的一切收入。市场营销委员会创造的经济效益都是在国际奥委会、奥组委、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平分的。
巴塞罗那奥运会是一次考验我们新思想的机会。自那时起,市场营销委员会的工作一直成效显著。亚特兰大百年奥运会,全世界有二百多个国家作了电视转播,全程直播总共超过3000个小时。四年之后通过转播观看悉尼奥运会的国家增加到220个,各国九成的电视频道作了转播,播出时间总计29600个小时。电视转播收入也在大幅度增长,洛杉矶奥运会收入2.87亿美元,而悉尼奥运会收入超过14亿美元,相信雅典奥运会的收入会超过16亿美元。看来奥运会无论对谁来说都是一笔不错的生意:对于运动员,他们可以获得总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奖励;对于国家奥委会,他们可以在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设施上进行投资;对于各国际联合会,他们可以为自己的运动员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对于组委会,他们可以为东道主城市建造最先进的基础设施;而对于国际奥委会,我们可以为奥林匹克运动,以及各种文化性(奥林匹克博物馆)和人文性(帮助发展中国家)计划提供资金,等等。
于是我们开始全身心地投入到这样一项事业中:奥林匹克运动的赞助工作。1985年出台了第一份国际市场营销规划,由此便出现了一系列名为“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开发计划。我还嘱托市场营销委员会为我们的未来找到新的契机,开发新的资金来源。毋庸置疑,因特网已经让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00年12月4日、5日两天,我们在洛桑召开了一次大会,讨论和认识未来我们可能会采用的各种新型媒体,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因特网在体育上,或具体地说在奥运会上的使用。现在平面广告在各体育场地随处可见,但奥林匹克运动会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体育场馆里不得出现任何商业广告。自萨拉热窝奥运会起,我即注意到我们可以利用体育场馆里的空间推广奥运会的会标,用五环旗来装饰各个体育设施。
摘自《奥林匹克回忆》/萨马兰奇著/孟宪臣译/世界知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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