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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0日,最高法对许霆案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院对许霆案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广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6年4月,许霆持透支卡,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一处自动柜员机前取款。发现柜员机发生故障,许霆主动取款174000元。同月,许霆辞职携款逃匿。2007年5月被控制,至今未退还赃款。
2007年11月,广州市中院判处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亦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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