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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那大9月9日电 (记者叶健升 通讯员钟振强)胶农与收胶老板在交易时发生争执,随后发生打斗。一方在驾车逃离途中,将企图拦截的另一方撞倒致死。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驾车肇事者余业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9日下午4时多,余业俊与吴某跟随收胶老板余某在国营西庆农场干巴村路口收购胶片,此时符甲(化名)和符乙(化名)拿胶片来卖,并因胶片价格问题与余某发生争执。因争执进一步恶化,符甲回村纠集来一批人,吴某、余业俊和老板余某3人驾驶五十铃汽车(车牌号:琼C21907)逃走。符甲持刀与符乙等人驾摩托车追赶。当符乙驾二轮摩托车载覃某追上汽车后,从公路的右边超过并拐到汽车的前方,以摩托车阻拦汽车。
此时余业俊看到符乙驾驶的摩托车切入后,虽采取避让措施,却没有减速停车。致使五十铃汽车车头中间处与摩托车的后架横条铁相碰,造成摩托车翻倒,符乙、覃某从摩托车上摔下来,导致符乙被汽车前轮碾压。接着,余业俊没有停车,继续驾车逃跑。符乙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得知符乙死亡的消息后,余业俊于当日傍晚7时许驾车到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余某已赔偿2万元给被害人符乙家属。在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余业俊、余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又赔偿了7万元给原告人。原告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余业俊看到符乙驾驶摩托车追上切入在前方行驶阻拦时,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符乙被汽车碾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依法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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