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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0月10日讯 (记者袁锋 通讯员陈涛)广大职工盼望多年的高温津贴今天首次有了说法,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多部门今天联合发文,决定对企业职工实行高温津贴。
据悉,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有关通知精神,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决定。
企业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年4至10月,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每人每天10元。由企业向职工发放,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文件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职工的劳动强度和休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企业可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记者了解到,此前从国家到海南省,都没有明确的关于高温津贴的强制规定,只是部分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一种福利。有关人士认为,发放津贴就会增加企业支出,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约束,企业执行情况还很难说,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高温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同时提醒,高温津贴必须是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不应计入原工资,否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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