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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0月17日讯 (记者陈成智)省长罗保铭今天下午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记者从会上获悉,早在2006年,海南就已经开始尝试生态补偿。
省财政厅负责人在会上透露,2006年,根据《海南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态省建设,补偿市县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损失,省财政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生态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自2006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按照因素法分配,并重点考虑中部山区。
2006年以来,省财政共补助市县生态转移支付6000万元。其中,中部山区5229万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87.15%。资金下达市县后,由市县政府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确保基层政权运转、改善民生重点支出需要。
《试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完善财力性生态补偿机制”明确提出,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调整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办法,重点补偿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点水源地等因素,结合生态保护成效,对中部山区市县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给予转移支付,并逐步加大补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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